这是发生在江苏无锡的一起离奇交通事故——驾驶别人的车撞了自己的车,全责,反过来却告所驾车的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结果会怎样?相信你能猜得到过程必然猜不到结果,猜得到结果却猜不到过程!
基本案情
(2022)苏0205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3月22日21时15分许,丁某驾驶A车变向时,撞上直行的赵某驾驶的B车,两车发生碰撞,碰撞后B车再碰撞监控设施,造成两车和监控设施损坏、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经查,A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0万)。A车车主为向某,B车车主为丁某。
事发后,丁某以B车车主的名义起诉A车车主向某及A车保险公司C公司,要求连带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106000元。
一波三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该两项损失?
依常理,丁某自己开别人的车撞了自己的车,还是全责,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啊!自己开车撞了自己的车,自己是受害人,也是侵权人,应当责任自负!但是,由于有保险公司和保险合同的存在,情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一、交强险是否应当赔付?
本案中,B车相对于A车来说,属于第三者无疑,A车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B车的财产损失没有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第十条第(二)向仅规定,“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的情形不在此列。
交强险要赔!
二、商业险要不要赔付呢?
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对此类情况有无免责规定呢?《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第二十四条以加粗加深字体载明:“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丁某既是A车驾驶员,其侵害的B车是A的财产,显然属于该款约定的免赔情形,按说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商业险不赔!!
三、保险公司尽到了说明义务了吗?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尽到说明义务。根据法庭调查,保险公司采取电子保单的形式进行投保,向某亲笔签名,该电子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处以加黑加粗字体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通用条款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三者险保险责任第二十四条以加黑加深字体进行了提示,保险公司提交的案涉《公证书》可以证明其公司电子投保流程的合理性及电子投保需经过实名认证,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有向明翠签字的电子投保单打印件及该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内容,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对向明翠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据此,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免责成立。
尽到了说明义务,不赔!!!
四、反转——保险公司与丁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2021年4月30日,保险公司作为A车保险人与丁某签订《推定全损车辆处理协议书》,约定:“为更好、更快捷地向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及车主友好、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就保险理赔及事故车辆处置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一、B车按照推定全损处理。该车辆的实际价值为106000元。二、被保险人/车主自愿对该机动车采用拍卖方式处理,确认车辆残值(拍卖成交价)及接收方,拍卖方为竞价。三、保险人按照实际价值确定损失,车辆残值归保险人。车辆残值以拍卖成交价或社会公开询价中标价为准。车辆残值归保险人,保险人将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计算赔款。车辆残值归被保险人/车主,保险人将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扣除车辆残值后金额计算赔款……”
B车的残值丁某已获赔付,残值金额为28700元。保险公司认可本案事故造成的B车车损尚有77300元未届赔付。
《协议书》的出现,彻底改变了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向某投保在前,本案事故发生在后,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条款的提供人,在知晓保险条款的情况下仍与丁某签订该份协议,应当视为放弃相应免责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权利,案涉《推定全损车辆处理协议书》意思表示清楚、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履行,对于保险公司的相应拒赔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丁某剩余的车损77300元,合计赔偿了106000元。
自己放弃免赔,全赔!!!!
律师评析
本案发人深省,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保险公司的一通神操作,成功地把自己玩死了,本来免赔的,结果弄成了全赔,找谁说理呢?只能打碎门牙和血吞!
一、不赔自己和家庭成员财产损失属于约定条款,法无禁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24条第一款第3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这里的免责对象范围较广,包括单位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也包括个人车主本人及其家属、驾驶人及其家属的财产损失。财产的范围更广,除了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以外,还包括承租、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即当时处于车主或驾驶人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的一切财产。本车上的财产一概免赔,因为不属于三者范围。
这种约定虽然是免责条款,但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约定有效。
二、家庭成员的范围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释义中有家庭成员的定义: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首先,配偶、父母和子女属于家庭成员的范畴,字面理解不以共同生活作为判断标准。
其次,兄弟姐妹等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呢?需要区别对待。兄弟姐妹、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不属于法定的家庭成员范畴,但如果在一起共同生活,则属于家庭成员。
三、免责条款生效的特别规定
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尽到说明义务。保险公司除了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等签字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这个说明义务的证明标准相对较高,法官在审查时会结合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综合判断。一旦认定达不到证明标准,该免责条款将无效。
四、放弃相关权利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通过自己的举证证明了免责条款有效,不应当赔付,但是其之前与丁某签订的《协议书》却出卖了自己。该协议书属于放弃免赔权利的意思表示,以实际行动大度地表示虽然我有权拒赔,但我还是要赔。
这种操作类似于民间借贷纠纷中,明明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在诉讼中没有抗辩诉讼时效问题,并且表示愿意还款一样。对于债务人来说,诉讼时效利益可以放弃,这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虽然这种处分可能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一旦作出将产生法律效力。
五、诉讼主体选择的思考
本案中,丁某既是侵权人,也是受害人。理论上来说,丁某作为肇事车辆A车的驾驶员,同时也应当是本案的共同被告,这样将出现原告起诉自己的尴尬情况!虽然丁某作为原告可以选择以谁作为被告,但在侵权纠纷中,侵权人能否不列为被告,值得商榷。
实务中应当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希望大家留言讨论。
烟火律师认为,诉讼中什么情况都可能发生,看似必胜的案子,因为其中某个细节问题没做好,导致结果反转的情况不胜枚举。我们一定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才能避免无谓的损失或者争取意想不到的收获。
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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