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12月15日起施行!再这么干,罚500-5000元!

  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了解到,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将于12月15日起施行。

  家具、家电等大件可回收物应预约上门收集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含饮料纸基复合包装)、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卫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可以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点。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可回收物,应当预约回收单位上门收集。

  不得混收混运已分类生活垃圾

  《条例》规定,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的市场准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时、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式、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

  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至规定场所,不得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

  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定期向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按照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定期向本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违规投放逾期不改正的这样罚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以及分类标准、投放指南,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的;

  (二)未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设施,或者未对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

  (三)未配备生活垃圾分类督导人员的;

  (四)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投放的,或者对投放人拒不改正,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五)未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行为的;

  (六)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或者未将需要运输的生活垃圾,分类转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的;

  (七)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或者未准确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的。

  生活垃圾收集或者运输单位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未定期向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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